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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信息名称创建时间
39414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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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


1. 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原毛、未经水洗的羽绒羽毛、生皮张、血液、骨、蹄、角、蚕茧等)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口产品的种类、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的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

   (1) 企业厂区平面图(复印件)。

   (2) 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流程中温度处理的时间、使用化学药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使用的有关设备和仪器的名称)。

   (3) 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4) 企业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5)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出入库管理制度

       2)防疫消毒制度及防虫、灭鼠措施;

       3)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4)污水处理措施。

(6) 接触动物产品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7)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

 (8) 图片资料: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消毒过程、外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原料库、成品库。

3. 不符合要求处理

(1) 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制度的,限期整改;

(2) 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不受理申请;

(3) 建立的制度和措施、工艺流程不符合防疫要求的,须重新修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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