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5.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5.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4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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