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物检验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疫系指对进出境旅客(含交通员工和外交人员)携带或随船、车、飞机托运的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包括旅客携带物检疫的一般规定、旅客携带物检疫工作程序、旅客携带物检疫处理规定和方法。
旅客携带物检疫的一般规定
(一)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境旅客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传带害虫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在进境时主动报检,在海关行李申报单上填报检疫内容,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
(三)出境旅客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根据旅客要求,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进口国检疫要求或双边协定实施检疫。
(四)凡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第五条所列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在旅客进出境检疫现场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旅客携带物检疫工作程序
准备工作
检验检疫人员要按统一规定着装,配带标志,仪表庄重,坚守岗位,待命执检。备齐有关用具(如剪刀、解剖刀、放大镜、指形管、镊子、白磁盘、药液桶、水果粉碎机等),有关检疫单证及法规文件。
宣传工作
在船、车、飞机进境前或在旅客进境口岸现场,如条件具备,播放有关检验检疫法规,散发检验检疫宣传单,在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和查验现场张贴动植物检疫法规告示,让旅客了解有关动检验检疫的规定和要求。在行李提取处设置禁止进境物投放箱,提示携带植物及其产品的旅客,作出报检、放弃或被罚款的选择。
检疫报检
携带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必须向海关报检,并在报检单内如实填写报检内容,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
现场检疫
登船、车、飞机检疫 详见《运输工具检疫》
查验现场
(1)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现场和检疫柜台,结合海关对旅客行李检查环节实施检疫。并根据需要对旅客询问、抽查,使用X光机透视检查,必要时开包(箱)检查。
(2)截留旅客携带的水果、茄科蔬菜(茄子、辣椒、番茄)等,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根据检验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属自用少量花卉观赏植物和其他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当场放行。经检疫发现一般性病虫害或害虫密度较大,但能在短时间内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经处理合格后放行。对带土壤和植物性包扎物的植物,剔除其土壤和包扎物,并作消毒处理。对植物本身作必要的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
(4)对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查验现场不能立即得出检疫结果的检疫物,作截留检疫,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要求物主在限期内办理有关手续。
室内检验
1.对截留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在查验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的检疫物,送实验室检验,必要时作隔离检疫。
2.对截留可能传带害虫的动物产品,要进行针对性的检验。
3.对截留的水果、茄科蔬菜,重点检验害虫。必要时,制成标本。
检疫处理与放行携带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17条的规定作除害处理。无有效方法除害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经处理合格的予以放行。
出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出境旅客携带的检疫物,一般应旅客要求,依据进口国检疫要求或双边协定实施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疫处理规定和方法
单项检疫处理规定
1.对旅客携带的水果及茄科蔬菜(茄子、辣椒、西红柿),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2.对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检疫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疫处理凭证》。
3.旅客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出示《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按审批单进行检疫,合格后放行,或经除害处理合格,予以放行,不能做除害处理的予以退回或销毁处理(除害方法详见植物检疫处理)。
4.旅客携带花卉或盆景供个人观赏用的,如带土则做换土处理,如检验发现危险性病虫,则予以销毁。
5.旅客携带有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须经核实特许审批单以及输出国检疫证书,送交实验室进行检验后放行。
随检随放的检疫物
下列检疫物经现场检疫无生活害虫的,随检随放:
1.鲜切花;
2.茄科以外的蔬菜;
3.植物性调料;
4.干果、干菜;
5.中药材。
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
1.对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员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依照1986年第4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及豁免条例》和外交部1992年礼字119号文件规定,检验检疫人员有权对外交豁免权人员携带的检疫物进行查验,查验时须有当事人在场,避免引起外交交涉。
2.对大型活动(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等)参加人员等携带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要求在入境前,由组织者或国内接待单位出面同检验检疫机关联系,通知所有参加人员了解中国检验检疫方面的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检疫物,一律截留销毁;其他检疫物,只在现场验货登记,随后由检验检疫人员到活动中心及驻地实施集中统一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