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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花卉和观赏植物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8-03-18 10:27:0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7年3月,哈萨克斯坦农业部以在来自我国的鲜切花中发现其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西花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Perg.)为由,暂停进口我国花卉和观赏植物。经总局多次对外谈判协商,近日哈方同意解除禁令,允许进口我国西花蓟马非发生地区的花卉和观赏植物。为做好花卉和观赏植物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哈方禁止进口产自云南、广东、福建、北京等西花蓟马发生地区的花卉和观赏性植物。

二、输哈花卉和观赏植物须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种植基地不得发生西花蓟马等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各局要严格检验检疫,如发现活虫等有害生物,要采取熏蒸等有效除害处理措施,处理合格后方允许出口。无有效除害处理措施或处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口。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按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运输途中,要采取有效防疫措施,避免有害生物再感染。

四、请各局对申请向哈萨克斯坦出口花卉和观赏植物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进行严格考核,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动植司备案,以便在总局网站公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的花卉和观赏植物不得向哈萨克斯坦出口。

特此通知。